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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松滋市扶贫办 发布时间: 2015-09-29

松政办发〔2015〕27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9月29日

 

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湖北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鄂政扶发〔2015〕9号)精神,为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是与承贷的松滋市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创新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金融服务。

二是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产业扶贫为目标,通过公开评级授信、公开贷款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格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构建产业扶贫特惠金融服务新机制。

三是2015年10月全面启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2016年全市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力争突破1000万元、2017年以后力争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逐年增长,贷款满足率明显提升,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稳定增长,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农户人均收入大幅增加,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能够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二、工作原则

(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把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落实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稳定脱贫的可靠保障、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效应的有效手段;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得到扶贫小额贷款。

(二)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由市农商行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并在镇、村的协助下开展自主调查、评审放贷工作。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实现其自主贷款、自主发展。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统筹安排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扶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差别式贴息扶持;金融机构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信用评级,审慎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三、主要措施

(一)摸底评级授信。结合2014年建档立卡情况,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准确分类:对因缺资金、缺技术或因灾等原因致贫,有劳动能力且具有较强脱贫意愿贫困户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需求情况摸底调查,根据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由市农商行完善增信措施。同时,将我市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或信息共享,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个人信用档案。

(二)明确扶持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对象是全市有贷款意愿、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对农村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以“基地+农户”等产业扶贫形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前提下给予鼓励支持。

(三)确定扶持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同时,支持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强化扶贫责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

(四)明确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的贷款。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提供20万元以下的贷款。市农商行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五)实施分类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农户根据《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分类贴息,贴息资金由乡镇、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年底据实核销。

(六)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市财政列支不少于200万元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担保机制采取“政府+银行”的模式,按比例分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在松滋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管办),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明确专人组成,负责扶贫专项贷款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程序。市农商行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鼓励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吸收村民、村两委成员组建村级农户信用状况评议小组,提高村民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活动的积极性。乡镇、村和驻村工作组要积极配合农商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公告公示。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在扶贫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监督检查。市扶贫、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

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金融服务,有效发挥金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由市农村商业银行为松滋市辖区内农村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作用明显(辐射贫困户占20%以上)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专管办负责扶贫专项贷款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的确定及管理

第四条市农村商业银行为扶贫小额信贷合作银行。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坚持“名单管理、逐笔核贷;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六条扶贫小额信贷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贫困户70%的利息,贷款贫困户自行承担30%的利息;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30%的利息补贴,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自行承担70%。

第七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一)市财政局、扶贫办和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市财政局在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该专户为市农村商业银行所发放扶贫贷款提供50%的风险补偿(市级财政40%、乡镇财政10%),剩余部分由市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乡镇财政所承担的10%风险补偿,根据实际发生额年底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一次性结算。

(二)市财政首期在专户存入2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存入后,在所有贷款扶贫对象本息没有偿还之前,不得支取。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三)市农村商业银行对扶贫办推荐的贷款对象,按照信贷管理有关流程进行调查、审查与审批,并将贷款发放与收回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专管办。

(四)合作当年,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5倍,以后应逐年放大,最高不超过10倍。

(五)扶贫对象凡在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受益人为代理银行。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办理

第八条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松滋市内有固定居所,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农户。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及不良行为记录。

3.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4.借款人在扶贫办确定的政府扶贫人员名单内。

5.具备还款意愿和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上。

7.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须辐射20%以上贫困户,且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作用明显。

8.在市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市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村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申请:

1.有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

2.有涉黄、赌、毒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种养项目或其他经营的。

第九条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松滋市扶贫小额信贷申请书》。

2.基层组织出具的推荐书。

3.专管办对贷款项目的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由村委会(社区)与市农村商业银行基层信贷机构进行合作办理。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的贫困户根据国家制定的贫困标准,对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进行名单制管理,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与基层信贷机构共享;负责向辖区内贫困户宣传金融知识,传递金融产品信息、采集和提供贫困户金融需求信息;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贫困户出具贷款推荐书,协助基层信贷机构开展贷前调查,参与贷款客户评级授信。

第十一条贷款手续和程序力求简单简化,从个人申请贷款到贷款发放,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四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自主创业、发展生产等脱贫致富项目中短期资金需求,解决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作用明显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扶贫小额信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资金需求、信用状况、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内容合理确定,家庭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农户的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一)对于贷款用途为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从事林业、果业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养殖类贷款期限根据饲养动物的出栏时间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经营性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以内。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看具备还款能力,在担保方式不弱化、尚能归还部分贷款的基础上,经银行同意批准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可采用宅基地抵押、农机具抵押或水域滩涂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担保方式和保证担保、农户联合担保、账户流量担保、通过“金融服务网格化”合作模式发放信用贷款等方式。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特别处理。扶贫小额信贷逾期满一个月后,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扣划财政局在市农村商业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该笔贷款的比例部分,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同时,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缴贷款。如全额追回,相应冲减财政局风险补偿基金扣划部分;如部分追回,按比例返还财政局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扶贫小额信贷逾期一个月以上金额与余额之比超过30%的,或贷款逾期后财政部门风险补偿不能到位时,停止该项贷款发放,由市农村商业银行即时书面告知专管办。

第十八条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终止。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和市农村商业银行将协商终止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1.市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时,扶贫办有权单方面终止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合作。

2.在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过程中,银行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扶贫办有权单方面终止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合作。自扶贫办提出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合作终止之日起,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只收不贷,当扶贫小额信贷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合作终止,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基金清算余额由财政收回。

第十九条实行扶贫小额信贷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和乡镇包村干部担任。特派员定期对贷款户经营运行情况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后将信息反馈给专管办。

第二十条加强贷后风险监测预警。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损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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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松滋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松滋市政府大楼500室 联系电话:0716-6267330 投稿邮箱: szjzf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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